六安市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发布人:YCCMS时间:2019-08-07阅读:1783次
根据《关于公布2019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明电〔2019〕73号)文件要求,自2019年8月1日起,以2018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现将我市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确定社会保险最高、最低缴费基数标准
2018年度全省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平均工资为60340元/年,月平均工资为5028.35元。2019年8月起,申报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工资超过全口径月平均工资300%(5028.35×300%=15085.05元,四舍五入取整为15085元)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低于全口径月平均工资60%(5028.35×60%=3017.01元,四舍五入取整为3017元)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
二、灵活就业等个体缴费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标准
1、基本养老保险。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降低养老保险费率专项方案的通知》(皖人社发〔2019〕2号),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体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费率为20%,缴费基数由本人在上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的60%-300%申报缴费,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缴费标准如下:
2、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等个体缴费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按上年度全口径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单建统筹缴费费率6%、统账结合缴费费率9%,个体缴费的在职和退休人员按规定缴纳职工医疗救助金为每人每月12元。
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缴费标准如下:
3、已申报银行代扣代缴的个体社保缴费人员未重新申报缴费基数的,养老、医疗保险默认按上一社保缴费年度其选定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医保缴费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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