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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 亳州市困难企业申请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管理办法

发布人:YCCMS时间:2019-07-25阅读:2081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2号)精神和安徽省住建厅《关于认真做好降低企业成本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工作落实的通知》(建计〔2018〕185号)要求,科学精准处理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困难和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的关系,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缓缴或降低单位缴存比例

  (一)濒临破产、已停产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二)因生产经营困难,工资不能按时发放的单位。

  第二条 单位办理申请缓缴或降低单位缴存比例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亳州市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二)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及文件,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证明文件。

  (三)企业近六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四)已停产的企业应提供停产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 受理与审核

  (一)申请单位相关证明材料按属地报中心业务科室或县管理部受理。业务科室或县管理部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单位材料报市中心;对初审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完备的,退回申报单位或完备资料再报。

  (二)市中心对资料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对复审和核实符合条件的单位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对复审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单位,由市中心在《申请表》“管理中心”一栏填写“不符合条件”,连同相关材料退还管理部和申请单位。

  第四条 申请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业务的期限及注意事项

  (一)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办理申请。

  (二)企业在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业务前,应足额缴存已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的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和企业为职工代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一同汇缴到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方可办理申请。

  (三)已连续两年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且期间未进行过补缴的单位,除提供第二条中提到的材料外,还需提供本单位的补缴计划,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及时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四)连续三年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且期间未进行过补缴的单位我中心将不再受理缓缴申请,如单位确实无力缴存的,可申请单位账户封存。单位账户封存期间,中心将冻结该单位公积金业务。冻结期间单位可自愿申请销户,为职工办理销户提取。未办理销户手续且连续5年的封存户,中心劝其销户。

  第五条 违规处理

  (一)对弄虚作假借生产经营困难之名降低职工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停缴损害职工利益的单位予以公开曝光,并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催缴,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单位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将其相关信息在住房公积金网站上公开,并录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通知相关单位予以追责,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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