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 合肥市失业金领取期间所享受的各类待遇
发布人:YCCMS时间:2018-08-30阅读:10229次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按照合肥市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除了领取每月1368元失业金外,还有以下情况:
一、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为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3396.35元),缴费比例按照市、县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目前为9%,其中5.5%计入统筹资金,3.5%计入个人账户),并同步参加医疗救助(现行标准为每人每月15元)。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创业政策。
1.领金人员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与其他领金人员合伙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和同期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视为本期核定的失业保险待遇已享受完毕。
领金人员提供《申领表》、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复印件、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基本信息查询表原件(合伙创业的其他领金人员申请需提供)等材料到失业保险机构申请。上述新创办企业依法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的,可申领创业成功补贴5000元。新创办企业提供《申领表》、6个月以上失业保险费缴费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复印件等材料到失业保险机构申请。
2.对2016年1月1日以后新增的领金人员给予800元的求职补贴,随第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一并发放,一个失业期内只享受一次。
3.用人单位招用领金人员,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照所招录领金人员应领未领失业保险金的60%给予用人单位不超过每人5000元的就业补贴。被招录的领金人员,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按照《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19条规定予以保留。
招用领金人员单位提供《用人单位招用领金人员就业补贴申领表》、《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花名册》、招用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复印件、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加盖公章、6个月以上失业保险费缴费证明等材料到失业保险机构申请。
失业人员持相关材料报送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受理当月街道报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审核当月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审批,合格的办理审批手续,核定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审批手续次月25日前将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转入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账户。
申报流程
1. 一次性领取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和同期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流程:领金人员将申请材料报街道(乡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街道(乡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无误,于每月15日前报区(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区(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于每月20日前报合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于次月25日将一次性应领的失业保险金和同期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转入领金人员银行账户。
2. 创业成功补贴申报流程:新创办企业每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报区(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区(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于每月20日前报合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于次月25日将创业成功补贴转入新创办企业银行账户。
3. 就业补贴申报流程:招用领金人员单位每月15日前将申请材料报区(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区(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于每月20日前报合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于次月25日将就业补贴转入招用领金人员单位银行账户。
相关问题说明
1.上述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2.2016年1月1日至文件下发日新增领金人员的求职补贴,自文件下发的次月起统一补发。
3.各县(市)申报领取程序由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
4.审核完成后,领取未领失业保险金和同期代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创业成功补贴、就业补贴要在市人社部门网站上公示申请单位或人员名单、补助项目、拟补金额等,公示期最短为5个工作日。
5.《关于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通知》(合劳社秘〔2009〕192号)从发文之日起停止执行。
6.上述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分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可以申领生育补助费。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试点政策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享受生育医疗保障待遇,同时享受《关于完善失业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发〔2011〕35号)规定的生育补助费。
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表
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享受相关生育医疗待遇,须在确诊怀孕后至住院分娩前办理备案手续,其中:本地生育的应在合肥市生育医院办理生育备案手续;异地生育的应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未按规定办理生育备案手续的,不享受生育医疗相关待遇。
生育补助费办理流程
失业人员持相关材料报送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受理当月街道报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审核当月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审批,合格的办理审批手续,核定失业人员生育补助费。自办理审批手续次月25日前将生育补助费转入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存折。
生产次月办理,本地户口去街道办理,外地户口失去单位所在区失业科。
失业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5个月生育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1550*90%=1395)的生育补助费。目前为1395*5=6975元。
办理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原件和复印件);
2.住院医疗费专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3.《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原件和复印件);
4.《医学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可以申领生活补助金。
办理流程
失业人员应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前一个月,持相关材料报送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受理当月街道报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审核当月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审批,合格的办理审批手续,核定失业人员生活补助金。自办理审批手续次月25日前将生活补助金转入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存折,按月发放。
生活补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70%计发,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目前每月为1395*70%=976.5元。
办理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原件和复印件);
2.《失业人员生活补助金申请表》。
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按规定的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其遗属可以申领一次性抚恤金。
办理流程
失业人员遗属持相关材料报送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受理当月街道报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审核当月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审批,合格的办理审批手续,核定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自办理审批手续次月25日前将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转入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存折。
丧葬补助费为2000元。
失业人员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8个月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目前为45284.64元(根据安徽省统计局发布的2017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5660.58元)
办理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原件和复印件);
2.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注销户口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遗属的相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六、办理地点
1.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在户籍所在街道就业保障事务所办理;
2.非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在失业前单位所在区失业登记窗口办理。
七、办理时间
每月第四个工作日开始受理业务。
八、联系电话
合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
合肥市政务区政务环路88号 63536382
瑶海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新地址:合肥市郎溪路与长临路交口(新二院附近)
乘9、15路在王漕坊下车,132路东城世家下往回走第二个路口
联系电话: 0551-64493232
庐阳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亳州路182号(庐阳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 65699350
蜀山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望江西路与潜山路交叉口西南角(蜀山区政务服务中心1楼) 65597570
合肥市包河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合肥市包河大道118号 63357305
合肥高新区社会保障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合肥市创新大道2760号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 65315587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劳务中心:莲花路519号(繁华大道与莲花路交口) 63810057
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新站区龙子湖路与大禹路交口 65777232
咨询电话: 0551-63536382 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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