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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 注意,医保卡这样用,违法!

发布人:zjch12333时间:2022-11-24阅读:620次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越来越多的老百姓用上了医保卡,即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专用卡。医院就诊、看病买药,有了医保卡,不仅更方便,而且也大大减轻了患者的医疗负担。

但在现实生活中,却有少数违法犯罪团伙将贪婪之手伸向了医保基金,利用医保卡倒卖药品的新闻报道频繁见诸于媒体。

针对部分医保卡使用方面的法律问题,法律人士进行了详细解读。

案例一:男子利用医保卡领取药品 出售获利被判刑

2020年至2021年期间,安徽省男子田某某利用国家医疗保障政策,用自己及配偶吕某某的医保卡,从医疗机构领取远超其正常用药量的药品,然后进行出售、换取其他药品,获利1万元。

经办案机关查明,田某某违规领取的药品价值为33228.3元。正当他为发现了一条生财之道沾沾自喜时,殊不知自己的犯罪行为已引起了警方的注意,最终被捉拿归案。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普法:

律师表示,近几年,利用医疗保险管理漏洞,诈骗医疗保障金的案例时有发生。仅2020年,全国公安机关就侦办此类案件1396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082名,追缴医保基金4亿多元。司法实践中,医疗保险诈骗主要有三类,一是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诈骗医疗保障金;二是定点医药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虚构用药信息,诈骗医疗保障金;三是个人诈骗医疗保障金。

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刑法》等法律规定,参保人员不得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参保人员实施前述行为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前述行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处以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达到数额较大标准,触犯刑法的,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田某某作为参保人员,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超量购买医保药物并转卖,造成国家医疗保障基金损失,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本案的判处,有利于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也为参保人员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待遇敲响了警钟。

案例二:医保卡购药转卖 多人获刑

2020年7月,上海市黄浦区一条非法经营药品的黑色利益链被牵出。多人因参与了这一违法行为被判处刑罚。

早在2019年1月,做劳务中介的臧某、孟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李某,李某向他们传授了一条“致富”之道:“有些人会因为需要钱,拿闲置的医保卡找人套现,你们可以到工业园区发些小广告收卡。”两人发现这个商机后,便开始替李某收卡,从中赚取差价。

作为中间人,李某从臧某、孟某处收来的医保卡转手就交到了丁某手中。李某向丁某宣称自己有渠道能弄来别人的医保卡,可以将卡内剩余金额以6折的价格卖给丁某,由丁某去医院配自己公司的药。

这样一来一举两得,丁某既赚了外快又完成了单位业绩指标。二人一拍即合,开启了“供卡+配药”的“生意”。截至案发,李某等人非法出售药品达11万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李某、丁某、臧某、孟某等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非法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经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李某等人因犯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拘役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各并处2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律师普法:

律师表示,这个案例中所涉及的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上述规定意味着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要求从事药品销售行为,无论是批发还是零售,都要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如果没有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销售药品的行为,就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到医疗保障金的相关案件中,非法经营的具体表现为,倒卖医保药品的违法犯罪分子,绝大多数都是不具备药品经营许可的个人。此时,倒卖药品的行为人就属于违反国家药品管理规定,涉嫌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就要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5人盗刷他人医保卡被判刑

2021年12月12日至12月13日,董某某在收到上线提供的医保卡账号和密码后,指使吴某某、林某某、徐某某、李某4人使用医保账号和密码,在广东省广州市、贵州省贵阳市多个药店购买某阿胶等药品,共计盗刷12名参保人员的医保金累计68000余元。

此案经公开审理后,法院判决认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盗刷医保卡的方式窃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吴某某、林某某、李某、徐某某在他人指使安排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盗刷医保卡的方式窃取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5名被告人分别被处以3年8个月至7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至5000元。

律师普法:

律师表示,冒用他人医保账户资金的行为定性,应区分医保账户资金的性质。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统筹账户资金由医保中心管理,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当地医保报销条件的费用由统筹账户支付,该账户资金并不属于参保人个人财产,如果冒用他人医保卡伪造就医、住院等材料骗取医保资金报销的,可以按照诈骗罪论处。

而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所规定项目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虽然使用有所限制,但在其法律性质上,《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这个案例中所涉及的盗窃罪,是指通过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面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违背他人意愿,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二是窃取带有隐秘性,是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该案中,虽然是冒用他人名义获得医保药品,但属于在药店盗刷个人账户资金购买药品的行为,侵犯的是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属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产,因此最终法院认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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