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当全额退还吗?
发布人:wangjin时间:2022-01-26阅读:2770次
【案例】
李某芳,女,1965年12月出生,1989年8月参加工作,湖南省Y市原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当地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实施后,缴纳了1996年1月至2014年12月基本养老保险费。2015年5月,李某芳因罪获刑。2019年11月刑满释放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了当年1月至11月基本养老保险费。2019年12月,李某芳退休。
2021年10月,省级大数据比对发现李某芳服刑事实,Y市人社部门重新认定其工龄,取消了其视同缴费年限和服刑期间实际缴费年限。因服刑期间不予计算工作年限,李某芳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全额退还2019年1月至11月服刑期间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只向其退还了该期间记入个人账户金额,记入统筹基金的未退还。
【解析】
本案中,李某芳2015年5月因罪获刑,至2019年11月出狱。服刑期间,其既不属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也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灵活就业人员,依法不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湘政发〔2019〕11号)规定,参保人员按规定不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期间(含弄虚作假形式的)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作违规参保缴费处理,一律不计算为缴费年限(含视同和实际缴费年限),相应期间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由原社保经办机构退还参保人员。因此,Y市社保经办机构向李某芳退还其补缴服刑期间记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的做法并无不妥。
【法律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保保险法》
第十条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二条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释义》
第十条 灵活就业,是与正规就业相对而言的就业状态.按照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主要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所、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灵活就业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非正规部门就业,即劳动标准、生产组织管理及劳动关系运作等均达不到一般企业标准的用工和就业形式.例如,家庭作坊式的就业.(2)自雇型就业,有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两种类型.(3)自主就业,如自由职业者、自由撰稿人、个体演员、模特、独立的中介服务工作者等.(4)临时就业,如家庭小时工、街头小贩、其他类型的打零工者.
三、《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第三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四、《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湘政发〔2019〕11号)
第四条 参保人员按规定不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期间(含弄虚作假形式的)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作违规参保缴费处理,一律不计算为缴费年限(含视同和实际缴费年限),相应期间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由原社保经办机构退还参保人员。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293号建议的答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根据改造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可见,监狱不是用人单位,也不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因此,在监狱服刑期间的罪犯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参加职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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