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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发布人:qh时间:2021-07-13阅读:1418次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规定,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0年12月31日(含)前,一至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和按月领取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已办理退休手续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领取养老金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二、调整标准

1.伤残津贴。一至六级工伤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每人每月增加233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6元。调整后实际领取低于每人每月1148元的,调整到每人每月1148元。

三、费用来源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调整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中:五、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调整时间

调整的工伤保险有关待遇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是直接关系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切身利益,是发挥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作用,是促进社会和谐、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通知》执行,确保调整的工伤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各地区在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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