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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假期结束未及时返回上班,公司解雇是否合法?

发布人:shuitongto时间:2021-02-23阅读:2301次

案例详情

宁某于2015年3月11日入职深圳某过滤系统有限公司。

X公司以宁某自2018年2月23日起连续旷工4天,根据《员工手册》规定,将宁某除名。宁某则主张不存在旷工的情况。

二审期间,宁某确认收到了X公司在微信平台发布的春节放假通知。一审期间,X公司提交了宁某在2018年3月1日手写的一份《报告》,内容为:“本人宁某是空滤车间员工,2月23号初八春节放假结束后,我因家里有事办理第二胎准生证,26号、27号我老婆感冒打吊针又耽误时间,没能及时赶回公司上班。本人于27号提交电子请假单,车间主任不同意批假。请公司领导考虑我的实际困难,从轻处理本人缺勤一事”。

X公司发布的“关于2018年春节放假及前后工作安排的通知”中写明春节放假时间为:2018年2月10日(腊月二十五)至2月22日(正月初七)放假,共13天。2月23日正式上班。其中2月10日、11日为公休日,正常休息;2月12日至15日由员工2018年的四天年休假冲抵休息;2月16、17日、18日为法定假期;2月19日调休2月17日(周六);2月20日调休2月18日(周日);2月21日调休2月24日上班;2月22日调休2月25日上班。

X公司的《员工手册》中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16-24小时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将辞退并不支付任何补偿。宁某已签收了《员工手册》并表示已经阅读其中条款,保证按照规定执行。

X公司提交的《关于2016年春节放假及前后工作安排的通知》记载2016年春节放假时间为2月1日至2月14日,共14天,假期包含了2016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并附《2016年1-2月份调休及放假期间工资计算标准表》予以说明。

X公司提交的宁某2016年2月的工资条记载,X公司该月支付宁某法定假薪资653元,包含春节法定假期3天和年休假4天,合计7天的工资653元(2030÷21.75×7=653元)。

X公司提交的《关于2017年春节放假及前后工作安排的通知》记载该年度春节假期为1月21日-2月3日,共计14天,其中1月23日至1月27日由员工的2017年5天年休假冲抵。

X公司提交的宁某2017年1月的工资条记载,X公司该月支付宁某年休假薪资466.67元(2030÷21.75×5=466.67元)。上述工资条均由宁某本人签名确认。

法院审判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9民初3396号民事判决】一审认为:2018年2月24日至2018年2月25日为法定休息日,而X公司将法定休息日与工作日进行调整,系对员工休息权利的处分,此时,用人单位应尽严格的通知义务,确保劳动者的休息权利充分得到保证。

X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切实通知宁某调休事宜,其据此解除与宁某之间的劳动关系理由不足,违反法律规定,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3100.48元。

年休假与法定节假日或法定休息日系不同的法律概念。对于劳动者而言,年休假系由劳动者自行支配的具有较高灵活性的假期,目的在于让劳动者在年度劳动生产过程得以自行安排休息。用人单位无权在未征得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强制劳动者在某固定的时间休年休假。

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宁某曾作出同意X公司调整其年休假的意思表示,宁某诉请X公司支付2016年、2017年度9天未休年假工资差额2393.66元理由充分,予以支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针对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本院做如下分析:

关于X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宁某庭审中确认收到了X公司发布的2018年春节放假安排通知,况且依常理判断,公司的春节放假安排属重大事项,作为公司员工显然应当并且能够及时了解清楚。

宁某确认2018年3月1日手写的《报告》为其本人所写,该《报告》内容亦能证明宁某对于2018年2月23号春节放假已经结束,应当返回公司上班的情况是明知的。

根据该《报告》内容反映,宁某在明知春节假期已经结束又没有事先得到公司请假许可的情况下,因个人原因从2月23日开始持续旷工,直至2月27日才向公司提交电子请假单,但并未获得批准。

根据公司的春节假期安排,2月24日、25日均为工作日,至X公司于2月26日作出对宁某除名决定时,宁某已经旷工4天。

根据X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宁某的行为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X公司可以解除与宁某的劳动合同,无须支付赔偿金。

根据X公司提交的2016年、2017年春节放假及前后工作安排的通知以及宁某2016年1-2月份调休及放假期间工资计算标准表以及宁某的2016年2月份工资条、2017年1月工资条,X公司往年均在春节期间统一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宁某已经连续两年接受此安排并未提出异议,且已按X公司的安排休假。

根据宁某签名确认的2016年2月份工资条、2017年1月工资条,X公司已经向宁某发放了当年的年休假工资,核发标准亦符合法律规定。因此,X公司无须向宁某人支付2016年、2017年度9天未休年假工资差额。

来源: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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