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合肥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合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发布人:YCCMS时间:2020-11-16阅读:2360次
近日,合肥市发布《关于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参保条件、缴费基数和比例、待遇计发等社会公众关心的问题,切实维护外来从业人员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权利,支持灵活就业,促进新业态新模式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该通知自2020年1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通知》明确,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年龄在16周岁以上,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在我市从事灵活就业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本人自愿,可以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我市户籍符合上述条件人员持本人户口本和身份证在户籍所在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非我市户籍符合上述条件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和我市居住证在居住所在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保。
此外,参保人员要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300%,由本人自主申报确定,缴费比例为20%。但是,参保人员不得以个体身份往前追溯补缴养老保险费。
《通知》要求,参保人员同一时间段不得同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具体办法,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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