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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 劳动工资政策在线解答实录

发布人:YCCMS时间:2020-10-09阅读:1863次

  【主持人】: 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登录“江苏劳动保障网”。今天我们在“江苏劳动保障网”举行“劳动工资政策在线解答”活动。

  【主持人】: 3月18日“江苏劳动保障网”首次举办的“工伤保险在线解答”活动,社会公众踊跃参与、反响热烈。在此,对公众的关心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

  【主持人】: 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近年来,《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相继出台并施行,对依法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公众对劳动工资政策非常关注、在“江苏劳动保障网”上的政策咨询比较集中,点击率比较高。为了便于公众更直接了解事关切身利益的劳动工资政策,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决定举办这次“劳动工资政策在线解答”活动。活动预告发布以来我们已经收到了40多条提问,今天在这里将一并予以解答。

  【主持人】: 今天来到现场参加本次活动的有: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处郁桂萍处长、金鑫副处长,主任科员顾潮、刘欣、高超海等同志。欢迎你们。

  【郁桂萍处长】: 大家好!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关心和省人大的支持下,我省劳动工资法制建设步伐明显加快,立法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经 省人大十届六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经省人大十届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经省人大十届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三部地方法规紧扣劳动关系建立与运行的关键环节,立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着眼于“劳动合同是基础,工资支付是核心,集体合同是手段”的三者关系,不仅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规定了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等的职责,构建了我省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工资工作的法律框架和基本规范,具有较为鲜明的地方特色,体现了衔接性与操作性、科学性与创新性相结合的立法精神。

  为了更好地学习、宣传、贯彻这三部地方法规,我们通过“江苏劳动保障网”与社会公众在线交流,欢迎大家就关心的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问题进行提问。

  【主持人】: 按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哪些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合同制度?

  【答复】: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都应当建立劳动合同制度。这里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按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

  【主持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是否一定要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答复】: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订立、变更和履行劳动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 、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人格尊严、身心健康和获取劳动报酬、参与民主管理等权利。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文本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合同履行地以及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及要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除上述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

  【主持人】: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注意什么?

  【答复】: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把握这几个主要方面: 1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订立劳动合同时,是平等的协商关系,劳动合同中的所有必备条款和协商条款内容都应当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意见; 2 、用人单位应当 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不愿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录用。 3 、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4 、劳动合同文本应当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5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合法证件,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取劳动者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等。 6 、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 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试用期自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为借口不订劳动合同。试用期的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有对应关系。 试用期间工资报酬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得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时雨】: 工厂发现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复】: 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劳动者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大学毕业生】: 劳动合同应当何时订立?是否一定要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的合同文本订立?

  【答复】: 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者不愿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录用。劳动合同文本应当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签订或者鉴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文本交付劳动者本人,不得扣押。

  劳动合同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由用人单位出具合同文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也可以使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协商确定。

  【小胡】: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缴纳违约金?

  【答复】: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对双方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实施后发生的劳动者辞职行为,应按《条例》规定执行。在《条例》实施前,用人单位与其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劳动者,不论双方当时是否另行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其在《条例》实施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仍应当履行。

  另外,就你关心的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的关系问题答复如下,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如出资招用、出资培训、提供住房和汽车等)而协商约定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超过劳动合同尚未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可以相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等相关内容。当事人未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由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追索劳动者服务期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至服务期满。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唐科峰】: 试用期有期限吗?试用期期间劳动者有哪些合法权益?

  【答复】: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协商确定的进行试用的期限。在试用期内,双方可以进一步考察双方的情况,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公布的录用条件的,或者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的条件不符合事先介绍的情况,双方都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自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之日起计算,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岗位技能的要求协商约定试用期。其中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超过六个月不超过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超过一年不超过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超过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过规定期限的,超过规定期限的部分无效。当事人可以按照实际履行的试用期期限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一方当事人不愿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对超过的期限,用人单位应当按照非试用期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得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得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期满续签劳动合同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实行见习期用工管理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肖易远】: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有何区别?

  【答复】: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内内容而签订的协议。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1)两者法律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记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而劳务合同(如承揽、加工、运送合同等),是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

  (2)合同主体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必然是用人单位;而劳务合同既可以发生在公民和法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公民或法人之间。

  (3)合同履行阶段,主体双方地位不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就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对劳动过程的指挥管理,他的劳动被看做是用人单位全部劳动的一部分,二者的关系具有从属性。而劳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如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双方始终是互相独立的平等主体,同时以自己的名义分别履行合同义务。

  (4)合同的内容不同。劳动合同的内容约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职工完成的工作是整个劳动过程中的一部分,而劳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并不一定为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动条件。

  (5)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与质量给付劳动报酬,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而在劳务合同中,劳动报酬一般是按等价有偿的原则付酬。

  【JACK】: 临时工节假日上班,算不算加班?有没有加班费?

  【答复】: 加班工资的支付不存在用工区别,只要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了劳动关系,都应当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的支付区别是工时制。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节假日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 ,其它工时制度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节假日加班的,都应支付加班工资。

  【22】: 我的工资单中有一项为营养费。以前营养费的标准为60元/月,后来公司在我们上班期间每天发一袋牛奶,营养费的标准调整为30元/月,我就营养费是否属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咨询过好几个劳动行政部门,可说法不一,请您给我一个明确的答复好吗,谢谢!

  【答复】: 营养费不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是属于劳动保护方面范畴的。

  【hj】: 用人单位和员工订立的“聘用合同”是否等同于“劳动合同”?

  【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都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到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能以“聘用合同”代替劳动合同。

  【江南】: 劳动者不愿订立劳动合同怎么办?

  【答复】: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者不愿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录用。否则,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iquestion】: 大学生毕业一定要有见习期吗?见习期的合同怎么签?

  【答复】: 劳动法对大学毕业生是否实行见习期没有强制性要求,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实行见习期用工管理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在见习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并将见习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双方还应当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sunny】: 劳动合同应当何时订立?劳动合同鉴证手续何时办理?能否以人事合同代替劳动合同?

  【答复】: 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的,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劳动合同鉴证,并对劳动合同中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相抵触的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

  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这是劳动法律明确规定的,而“人事合同”没有法律依据,不能保障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不能以“人事合同”代替劳动合同。

  【求助】: 受聘的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终止聘用时能否享受经济补偿金?

  【答复】: 经济补偿金只适用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适用于受聘的退休人员。因为退休人员已超出法定就业年龄,不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不能作为劳动关系当事人。

  【zhanghai】: 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答复】: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是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履行期间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里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以及个人所得税应当包含在内。

  【南通张、关于辞职等】: 劳动者在哪些情况下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答复】: 劳动者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采取搜身、体罚、侮辱等方式,严重侵犯劳动者人格尊严的;(四)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五)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中第(四)项是指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生产环境、劳动保护措施等达不到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危及劳动者生命、身心健康的。

  【bjwo】: 试用期不交保险合法么?

  【答复】: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与试用期内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证明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公布的录用条件。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依法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华东3】: 江苏省连云港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答复】: 从2004年7月1日起,连云港市区最低工资标准440元/月;灌南县、灌云县、东海县、赣榆县最低工资标准360元/月。

  【charlie】: 关于同业竞争问题?

  【答复】: 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应当同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其中,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竞业限制的范围仅限于劳动者在离开用人单位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对竞业限制适用的地区、时间以及禁止劳动者从事行业的范围作出合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具体支付办法由双方协商。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已经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予以经济补偿 。

  【w】: 关于社会保险的问题?

  【答复】: 根据现行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大险种。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韩军】: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条件是什么?

  【答复】: 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形:一是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二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有证明表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使之未能订立的,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无效。

  【汪?旭】: 用人单位能否采取强迫手段解除劳动合同?

  【答复】: 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符合法定的事由和程序,不得采取强迫手段。

  【RED】: 我是1979年解决知青问题时,由劳动部门介绍通过正常渠道进入该单位参加工作.2000年底因国企改革,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申请内退(当时是国企大集体性质职工)并和其他几十名全民职工同企业签定了同样的"内部退养协议书",享受同样的待遇,"内部退养协议书"作为企业和职工共同遵循的依据.

  2005年3月8日,到医院看病,用医保卡刷卡交费,发现药费发票工作单位一栏变为***劳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事后我问了同时内退的同事,有几位和我的情况一样,2005年3月25日大家到企业讨个说法,人事部门负责人解释说,这是企业内部操作和你们没有关系,不影响你们的待遇,没有必要告诉你们.我们反对企业单方面的做法,并要求看企业与劳动中介机构签定的合同.合同是2005年1月1日生效.内容是;劳动中介机构将原企业集体内退人员的社会保险代交;内退生活费代发;个人资料代保管.即将劳动关系转交给劳动中介机构代管理.内退时,几十名同事是同一张批文,都是企业职工没有任何区别,我们表示企业单方面变更工作单位的做法是不对的,我们不同意,我们应和所有同退的内退人员一样.

  请问: 1.企业背着当事人单方面将劳动关系交与第三者管理构不构成毁约,对当事人应付怎样的法律责任?

  2.当事人与企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从何时算起?

  3.当事人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答复】: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 ,劳动合同双方签字订立后即行生效,尽管用人单位 委托中介机构代为提供服务,但劳动合同未经当事人协商一致重新订立或变更用工主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如你们认为侵害了自身的利益,可在争议 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旭员工】: 您好,我们是常州的一个日资企业代表处的员工。公司已经3个月没有发放工资,这边没有负责人,都是通过EMAIL联系的,现在几个月没发放工资,对于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答复】:如您反映的情况属实,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您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luojun 】: 女职工哺乳期间,本人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企业是否有权终止合同,国家法律规定哺乳期为多长?

  【答复】: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与其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国家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孙少前】: 我于1986年应征入伍,1991年12月31日复员,1992年2月参加工作,军龄是否算工龄?

  【答复】: 如您是城镇退役士兵,1992年2月经当地民政部门安置工作,1986年应征入伍的时间至1992年2月的时间计算为视同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

  【戴家俊】: 我与公司于今年6月合同到期,现在企业已经通知我,6月合同就中止,不再续签,没有任何经济补偿金。

  为什么解除劳动合同会有经济补偿金?

  【答复】: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是否给予经济补偿金,是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律设定的情形执行的,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您是国有企业、外资企业的职工,根据有关规定,分别在2001年10月19日前,2002年5月12日前的本单位工作年限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

  【杨金凤】: 工厂每天都加班半个小时,有时候周末不休息,支付的工资按照本人每天的标准工资支付,显然是违反了劳动法,如果向劳动仲裁,需要哪些手续?有些手续企业也不会给的。

  【答复】: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延时加班应支付加班工资,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每周应保证职工有一天的休息时间。关于加班工资的争议,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仲裁,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责任。关于不安排休息时间的问题,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

  【luojum】: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是否能与企业其他员工一样享有工资待遇?

  【答复】: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孕妇a】: 我怀孕了,起初3个月,我身体不好,反应比较的厉害,医生说要注意不要劳累,建议我休息。我拿这病历找单位请假,可是单位说根据规定,前3个月不一定要批假,只有产假是必须的,要求我上班,可以调换一下轻点的活。可是我实在是难受,不能去了,单位发来通知要求我准时回厂上班,并说,不去就按旷工处理。我想问一下,我有医生的休息证明,单位这样作是否合法?请给我个明确的回答。谢谢!

  【答复】: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从事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作业的女职工,经医疗单位证明,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酌情减轻其工作量。

  【AA】: 用人单位与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破产企业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复】: 用人单位与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破产企业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都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条例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有何规定要求?

  【答复】: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否撒】: 我们在一家服装厂打工,一开始,老板说提供一顿午餐,也没说是不是收钱,最近发工资,发现工资比约定的少了100块,去问老板,他说,扣的是吃午饭的钱。它说的合法么?厂里提供午饭也要算钱么,开始它没跟我们说要算钱啊?

  【答复】: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替代,不得规定劳动者在指定地点、场合消费,也不得规定劳动 者的消费方式。 如单位提供收费午餐,应事先征得劳动者同意,不得强行要求劳动者享用收费午餐。

  【小河】: 下岗、协保人员到其他单位工作,是否要签订劳动合同?

  【答复】: 用人单位使用与原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下岗、协保人员时,应当与之订立劳动合同,依法规范用工行为。下岗、协保人员从事非全日制劳动,且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

  【兼加】:《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6条“计件工资包括:(一)...(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提成或利润提成 办法支付个人工资”。如果厂方与工人约定每组装出一台机器可得1000元,这种计件方法如何考量它是否合理。还有厂方与业务员约定每销售出一件货物可得30%得工资。如果业务员一个月跑下来所得提成不足最低工资,这个计件方法合理么?业务员得加班工资怎么算?

  【答复】: 业务员与厂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业务员提供了正常劳动,厂方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业务员如果不是实行的不定时工作制,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支付加班工资。

  【老徐】: 单位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后,扣押合同书,我们讨要,厂方不给,向有关部门投诉也无计可施,请问对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有没有办法纠正?

  【答复】: 如您反映的情况属实,应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wpshun】: 我在某休闲中心干了三年多,老板没有跟我们签劳动合同,我每天工作十二小时、没有休息日,没有加班工资,节假日也没有休息,春节还扣工资.现在老板辞退我,我有什么权利我应该有什么要求,向什么部门求助?休闲中心以上的违法行为会让他承担什么后果?

  【答复】: 如您反映的情况属实,您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追要扣发的工资和加班工资;或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仲裁,并同时要求用人单位补缴三年多的社会保险费。

  【陈立言】: 用人单位未定劳动合同形成5年劳动关系有无经济补偿费?

  【答复】: 你的问题已在“AA”提问的问题答复中原则答复,目前在你提问中,关于企业的具体破产阶段不明确,请你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咨询。

  【小王】: 一职工因感冒交了一张病假条,休假期满后一直未上班已达二十天,请问单位是否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答复】: 根据国家有关病假休假的规定,劳动者病假期满后应返回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至今未上班也应履行合法的告知义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qixuwww】: 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工是否享受下岗工人待遇?

  【答复】: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工不应享受下岗工人的待遇,如经当地人民政府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严启俊】: 征用土地被安排到学校工作,月工资不足300元,如何维权?

  【答复】: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无论是征用土地招用的职工,还是其他形式招用的职工,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动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程宏江】: 用人单位工资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有何处罚?

  【答复】: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处罚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文雨】: 最低工资口径?

  【答复】: 2003年劳动保障部发布了新的《最低工资规定》,其中,对最低工资参考因素增加了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2004年我省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根据实际情况,经劳动保障部和省政府同意,暂未将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最低缴费额纳入最低工资标准内,因此目前我省发布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要求用人单位在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时,同时为劳动者缴纳个人最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园园】: 女职工的产假是如何规定的?

  【答复】: 女职工的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假前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对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延长三十天。

  【范庆九】: 企业多年未给职工增加工资,该如何处理?

  【答复】: 《劳动法》明确规定“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我省工资支付条例和集体合同条例据此进行了细化,如《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和本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逐步增加劳动者的工资。”《集体合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应当每年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办法和年度工资总收入进行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或者签订集体合同附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或者职工方可以在协商中提出增长工资的要求:(一)本单位利润增长的;(二)本单位劳动生产率提高的;(三)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的;(四)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的。用人单位年度增长工资的,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应当得到增长。”这些规定对于建立与企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工资增长机制将起到积极作用。因此,解决职工增资问题,一方面有赖于经济发展,政府加强宏观调控(如发布工资增长指导线、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等),另一方面,劳动者、工会组织要善于借助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大胆要约,就工资增长问题与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依法维护自身的劳动报酬权利。分享企业发展的劳动成果。

  【zhang】: 我现在和单位发生了劳动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的时候发现单位没有工商注册,那我该以谁为诉讼主体呢?

  【答复】: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因此雇佣你的“用人单位”,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因此,你与雇佣你的“用人单位”间的争议,无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你可以直接去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你可以列该“用人单位”的投资主体为被告。

  【JIANGNAN】:我在酒店工作,每逢五一、十一、国庆长假,饭店都只算前三天是加班,这样做对吗?

  【答复】: 5月1-3日,10月1-3日是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必须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300%支付加班工资。五一、十一休假的另四天加班的,属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不能在六个月内安排劳动者同等时间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200%支付加班工资。

  【洪战厂】: 03年11月前5年的法定加班工资都不发如何处理?

  【答复】: 通过举报或申请仲裁的形式维权。并请注意时效问题。

  【蒋健】:我们是1982年当兵,1986年退伍被分配到南京熊猫电子集团,1995年工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我们签定的是有固定期的劳动合同,而与我们同年退伍的,被企业认为是班组长,生产骨干的当时签的是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请问根据我国相关政策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我们能否要求企业与我们签定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如果企业不同意与我们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该怎么办?

  【答复】:你单位1995年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你有权要求与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在当时您与单位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认定您是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的,实际上放弃了自己的部分权利。您现在认为当时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订立的,现在举证是十分困难的。但您如果符合《劳动法》的二十条规定的,您可向单位提出订立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charlie】: 大学生毕业进入企业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工作10个月后辞职,单位能否收取违约金?

  【答复】: 同类问题已作解答,请参见对“小胡”问题的答复。

  【wpshun】: 你们的解答我们打工的看了很高兴,情况绝对事实,这个加班工资依法真的可以要到?不过时效吗?当地监察部门肯定会管? 我很相信我们的国家,对具体办事的人让我走的弯路无数,如果有人监督不力,我们将再找谁?

  【答复】: 感谢你的回复,我们是应该做的,提醒你,注意维权的时效性。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苏高法审委[2004]4号)规定:用人单位未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从劳动者实际追偿之日起算,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已超过2年,对2年前的劳动报酬一般不予保护,但用人单位没有异议的除外。

  【养护工人】:事改企单位,所发工资低于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请问职工找谁解决这样的问题

  【答复】:如您反映的情况属实,应立即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庞晓】: 老企业撤销,又在外地注册成立新企业,员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答复】: 企业依法撤销的,应当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老企业职工愿意去新企业工作的,应当与新企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洪凯】: 大专生和大学生第一次工作,工资是怎样确定的?有没有什么依据?

  【答复】: 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按什么标准支付工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范畴,企业有权自主确定。由于不在国家行政许可范围,政府无权制定统一标准;劳动者也就是高校毕业生有权与用人单位协商约定,岗位供需市场情况直接影响着所在岗位的工资水平。协商约定的工资,不得违反企业规章制定和集体合同规定。

  【张平】: 单位未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否向企业提出经济补偿金要求,企业是否应该给予职工经济补偿。

  【答复】: 劳动者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二)、(三)、(四)、(五)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上述以外的情形,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东海一笑】: 请问单位给职工的合同只是一份复印件,这样做合法吗?

  【答复】: 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文本应当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持一份。如您反映的情况属实,可以认定用人单位的做法是不合法的。你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

  【张名】: 经济补偿金以哪个为准?

  【答复】: 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都对经济补偿标准做出了规定,两个规定相互补充,没有冲突,同时适用。

  【WANG】: 用人单位能否在合同期满前的三四个月里调整掌握商业秘密职工的岗位?

  【答复】: 用人单位与知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或者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条款或者保密协议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和相应的经济补偿作为约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如双方就此有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在合同期满前的三四个月里调整掌握商业秘密职工的岗位。

  【园园】:我单位一职工须保胎九个月,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如何发工资?

  【答复】: 你单位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应参照病假工资有关规定发放其工资,并且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主持人】: 各位网友,本次活动到这里基本结束。感谢大家的参与,由于时间关系,一些现场的提问还没来得及答复,今后我们将陆续在网上和以其他形式对有关问题进行答复,本次在线解答活动共收到231条问题,现场集中答复60条。《新华日报》、《扬子晚报》等新闻媒体进行了现场采访,在此表示感谢。

  【主持人】: 今天的网上在线活动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热心参与和支持。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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