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 株洲市关于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无违规证明的通知
发布人:hnyc12333时间:2020-09-23阅读:2179次
各相关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株洲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现就单位因拟上市、审计、融资等原因申请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无违规证明事宜通知如下:
一、单位申请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无违规证明,应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出申请。
二、单位申请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无违规证明应符合以下条件:
1.单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所有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2.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低于5%、不高于12%,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3.单位每月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未发生逾期不缴或者少缴等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法规的情况。
三、单位最近36个月内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予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无违规证明:
1.单位未按规定进行住房公积金年审或年审不合格,存在需整改事项尚未完成整改的;
2.单位存在已受理未办结或正处于立案过程中的信访投诉案件或行政执法案件;
3.单位受到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的;
4.单位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
四、符合申请条件的缴存单位申请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无违规证明时,需提供的资料(加盖公章的原件或复印件):
(一)缴存单位自然年度(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内初次申请,且尚未进行住房公积金年审:
1.株洲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无违规证明申请表(可从中心官网下载);
2.职工清册(含序号、姓名、身份证号、职级、联系电话);
3.公司当月或上月的社会保险缴费通知单(含参保人数和缴费月份),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与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不一致的,还需提供单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资料;
4.近2年第12月及近1个月职工工资表;
5.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二)缴存单位同一自然年度再次申请的,或者自然年度内已通过年审的,只需提供以上第1、5项资料。
五、办理地点:中心归集提取管理科。
六、办理时限:中心自接到单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出具证明的决定;经审核不予出具证明的,应及时告知原因。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规范拟上市公司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通知》(株金管委〔2017〕2号)同时废止。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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