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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工伤认定

发布人:fjch12333时间:2020-08-13阅读:1221次

一、 申请条件

在福州市鼓楼区、仓山区、晋安区、台江区范围内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工伤认定事项由市级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二、 申报材料

1. 《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报登记表》原件,表格内需加盖单位公章,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字迹清晰。

2. 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原件份数1份,复印件份数1份(劳动合同或生效的劳动仲裁文书、人民法院判决书(提供复印件,附原件核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提供单位人事部门的证明材料)

3. 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原件份数1份,复印件份数1份

4. 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份数1份,复印件份数1份(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 授权委托书原件份数1份(原件,必须写明受委托事项,字迹清晰、单位申请加盖企业公章。)

6. 亲属关系证明原件份数1份,复印件份数1份。(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附原件核对),必须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受伤职工近亲属申请时提供)

7. 用人单位报告原件份数1份。(必须字迹清晰,写明事故时间、地点、详细经过、原因等。)

8. 受伤有效证明原件份数1份,复印件份数1份。(医疗就诊材料复印件(附原件核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均提供该项材料)

9. 突发疾病死亡证明或抢救证明原件份数1份,复印件份数1份。(因上下班交通事故死亡或因工外出期间死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供该项材料)

10. 出差的有效证明(提交的材料包括公出单、车票、机票、出差报销凭证、培训通知、会议通知等(提供复印件,附原件核对)。因公外出(出差)而伤亡的,提供该项材料)

三、 办理依据

1. 《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四、 办理时间及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夏时制: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 非夏时制: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办理地点:晋安区后浦路6号劳动保障大厦7楼办事大厅1-2号窗口(公交站点:肿瘤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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