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 滁州市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20-05-21阅读:1868次
滁州市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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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基本要素
目录清单名称 | 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审批 | 目录子项名称 | 无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41017003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实施编码 | 341100000000766892233113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网通办) |
网上办理形式 | 无 | 到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
办理时间 | |||
所属部门 |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所属区划 | 安徽省 |
实施主体 |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县级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内容 | 无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 划分标准 | 无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 | 是 | 预约渠道 | 无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
是否进驻大厅 | 否 | 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结果领取方式 | 无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监督方式 | 咨询方式 | ||
审查标准 | |||
年审年检 | |||
设定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目录清单名称 | 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审批 |
目录子项名称 | 无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41017003000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实施编码 | 341100000000766892233113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办理深度 | 四级(全网通办) |
网上办理形式 | 无 |
到现场次数 | 0次 |
法定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办理地点 | |
办理时间 | |
所属部门 |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所属区划 | 安徽省 |
实施主体 | 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行使层级 | 市级/隶属,县级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委托部门 | 无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行使内容 | 无 |
是否属于联办件 | 否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联办机构 | 无 |
是否有权限划分 | 是 |
划分标准 | 无 |
是否属于上报件 | 否 |
下沉办理 | 否 |
通办范围 | 无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阶段性办理 | 否 |
办理时间段 | 无 |
是否有特别程序 | 否 |
特别程序 | 无 |
是否支持预约 | 是 |
预约渠道 | 无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说明 | 无 |
数量限制依据 | 无 |
是否进驻大厅 | 否 |
材料收取形式 | 窗口收取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结果领取方式 | 无 |
办理结果领取说明 | 无 |
监督方式 | |
咨询方式 | |
审查标准 | |
年审年检 | |
设定依据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
展开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
材料名称 | 必要性 | 规格份数 | 材料来源 | 填报须知 | 材料下载 | 其他说明 |
---|
办理流程 流程图
正在更新中...
环节 | 办理时限 | 办理单位 | 办理人 | 办理岗位 | 岗位职责 | 特殊程序 |
---|
中介服务
本事项不涉及中介服务
常见问题
正在更新中...
问题 | 解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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