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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 疫情期间劳动争议调解有关问题问答

发布人:zjch12333时间:2020-04-03阅读:1626次

一、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疫情期间劳动合同履行、工资发放数额等发生了争议,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来解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首先由双方进行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其他第三方共同参与协商,争取达成和解。如一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那么可以通过各类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中调解也是优先环节,仍不能达成调解的,仲裁会依法裁决。对裁决不服的,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事项外,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诉讼是两审终审,在两审过程中,人民法院还会组织双方调解。

二、如果需要通过调解解决争议,目前我们可以向哪些组织申请?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以下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1.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2.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3.人民调解组织;

4.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5.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三、我们在调解组织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因为没有当场履行,单位要过一段时间才支付约定的款项。我担心到时会有变化,请问有什么途径可以保障调解协议的履行?

答:双方当事人可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确认后的调解协议未履行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劳动争议调解主要遵循什么样的原则进行?

答:1.自愿原则。调解成功,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必须出于双方自愿,不得胁迫。调解协议的达成必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调解机构及调解人员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以不正当的手段迫使当事人接受调解。

2.合法原则。调解协议的达成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这里包括两个内容:一是程序合法,劳动争议调解的进行应当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劳动争议调解程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二是实体合法,即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中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调解人员作为居中的第三方,应当公平公正地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切忌因为人情请托,出现徇私枉法的行为。

五、 疫情期间,劳动争议调解有哪些新的举措?

答:一是大力推广线上申请。劳动者可以通过浙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网络平台挑选全市调解专家进行线上申请调解,劳动者足不出户,动动手指就能完成。二是探索”零接触“调解模式。鼓励调解员、仲裁员利用微信、电话、钉钉等及时通讯工具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避免因调解仲裁活动导致人员大量聚集。三是把调解工作主动前移,增加案件调解环节。要求所有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尽可能在受理前、受理后、开庭前、开庭后和裁决前均进行调解,提升案件调解成功率。

六、问:疫情期间,法律援助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有那些新的举措?

答: 一是畅通法律援助申请渠道,降低法律援助申请门槛,对涉疫类法律援助申请,免于审查经济困难,采用书面承诺制,及时外来务工人员、企业困难职工、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二是强化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全市开通12门“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提供律师在线法律咨询,引导企业和劳动者通过法律服务,依法理性维权,化解矛盾纠纷,营造和谐稳定的用工环境。三是大力推行“e+法援”,实现申请“网上办”“掌上办”。劳动者可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12348浙江法网、浙江法律援助微信小程序等端口提供线上法律咨询、申请法律援助,实现法律援助服务“一键办”。四是实行“全城通办”。农民工等劳动群体可以到就近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实行大市内全城通办,异地即时受理,通过全省法律援助统一平台,内部流转给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即时审批,实现申请法律援助“就近跑一次”。

七、问:是否可以从律师的角度,谈一下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来说有什么利弊?

答:主要从三个方面谈一下:一是在经济与消耗方面:以调解这种非诉讼形式解决劳动纠纷,对劳动者来说,能最快地实现自己基本的诉求。对用人单位来说,如果仲裁或诉讼败诉,会给企业里的其他员工造成不好的影响,同时也会给企业的声誉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二是在合法与合情方面:很多案件都会遇到模糊地带,有法律规定的模糊地带、有事实认定的模糊地带等,这种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以调

一、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疫情期间劳动合同履行、工资发放数额等发生了争议,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来解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首先由双方进行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其他第三方共同参与协商,争取达成和解。如一方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那么可以通过各类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中调解也是优先环节,仍不能达成调解的,仲裁会依法裁决。对裁决不服的,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事项外,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诉讼是两审终审,在两审过程中,人民法院还会组织双方调解。

二、如果需要通过调解解决争议,目前我们可以向哪些组织申请?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以下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1.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2.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3.人民调解组织;

4.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

5.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三、我们在调解组织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因为没有当场履行,单位要过一段时间才支付约定的款项。我担心到时会有变化,请问有什么途径可以保障调解协议的履行?

答:双方当事人可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确认后的调解协议未履行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劳动争议调解主要遵循什么样的原则进行?

答:1.自愿原则。调解成功,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必须出于双方自愿,不得胁迫。调解协议的达成必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调解机构及调解人员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以不正当的手段迫使当事人接受调解。

2.合法原则。调解协议的达成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这里包括两个内容:一是程序合法,劳动争议调解的进行应当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劳动争议调解程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二是实体合法,即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中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调解人员作为居中的第三方,应当公平公正地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切忌因为人情请托,出现徇私枉法的行为。

五、 疫情期间,劳动争议调解有哪些新的举措?

答:一是大力推广线上申请。劳动者可以通过浙江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网络平台挑选全市调解专家进行线上申请调解,劳动者足不出户,动动手指就能完成。二是探索”零接触“调解模式。鼓励调解员、仲裁员利用微信、电话、钉钉等及时通讯工具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避免因调解仲裁活动导致人员大量聚集。三是把调解工作主动前移,增加案件调解环节。要求所有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尽可能在受理前、受理后、开庭前、开庭后和裁决前均进行调解,提升案件调解成功率。

六、问:疫情期间,法律援助在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有那些新的举措?

答: 一是畅通法律援助申请渠道,降低法律援助申请门槛,对涉疫类法律援助申请,免于审查经济困难,采用书面承诺制,及时外来务工人员、企业困难职工、下岗职工等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二是强化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全市开通12门“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提供律师在线法律咨询,引导企业和劳动者通过法律服务,依法理性维权,化解矛盾纠纷,营造和谐稳定的用工环境。三是大力推行“e+法援”,实现申请“网上办”“掌上办”。劳动者可以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12348浙江法网、浙江法律援助微信小程序等端口提供线上法律咨询、申请法律援助,实现法律援助服务“一键办”。四是实行“全城通办”。农民工等劳动群体可以到就近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实行大市内全城通办,异地即时受理,通过全省法律援助统一平台,内部流转给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即时审批,实现申请法律援助“就近跑一次”。

七、问:是否可以从律师的角度,谈一下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来说有什么利弊?

答:主要从三个方面谈一下:一是在经济与消耗方面:以调解这种非诉讼形式解决劳动纠纷,对劳动者来说,能最快地实现自己基本的诉求。对用人单位来说,如果仲裁或诉讼败诉,会给企业里的其他员工造成不好的影响,同时也会给企业的声誉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二是在合法与合情方面:很多案件都会遇到模糊地带,有法律规定的模糊地带、有事实认定的模糊地带等,这种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以调解方式处理,可以兼顾双方的实际及责任大小,相较裁决或判决,对双方都更合理性,更有人情味。三是在和谐与冲突方面: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尽量全景展现事实真相及双方立场、利益,双方都检讨改进,企业对员工的处理更周到、更合理,员工对企业、对职业更忠诚,企业关爱文化更深厚。有利于企业关爱员工、员工关爱企业的共建共享理念强化,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和创新力。

解方式处理,可以兼顾双方的实际及责任大小,相较裁决或判决,对双方都更合理性,更有人情味。三是在和谐与冲突方面: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尽量全景展现事实真相及双方立场、利益,双方都检讨改进,企业对员工的处理更周到、更合理,员工对企业、对职业更忠诚,企业关爱文化更深厚。有利于企业关爱员工、员工关爱企业的共建共享理念强化,提升企业的综合竞争力和创新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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