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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加班工资如何支付?

发布人:fjch12333时间:2020-03-31阅读:2036次

「问题提出」


工作中,常有人咨询有关计件工资制下加班工资支付的问题。事务所一些顾问单位也实行计件工资模式,也遇到过员工要求支付加班工资的案件。那么,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是否要支付加班工资?又是如何来计算支付的呢?

 

「律师分析」

 

计件工资制,是一种结算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常见模式,是指根据劳动者生产的合格产品的数量(或者作业量)和预先设定的计件单价,来计算劳动报酬。实务中,有的人认为,计件制是多劳多得,工资多少完全是劳动者自己凭工作数量来决定,所以计件制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呢?

 

我们先来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上述法律规定,只是原则上规定了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并没有明确计件制下加班工资计算的问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可见,计件工资制下也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但上述《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中,提及了一个关键词“计件定额”。那么,何为计件定额?

 

计件定额(或者叫劳动定额),是指在特定的生产技术和组织条件下,为生产一定数量的产品或完成一定量的工作所规定的劳动消耗量的标准。计件定额基本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生产单位产品消耗的时间,即时间定额;二是单位时间内应当完成的合格产品的数量,即产量定额。实践中,计件定额多是指产量定额。

 

在江苏省,《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该《条例》第二十一条也规定计件制下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一、有计件定额情况下,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用人单位对某计件工作岗位明确规定了计件定额和计件单价(假定定额合理),则该种情况下是否支付加班工资,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劳动者在8小时标准工作时间内没有完成计件定额,而在8小时外又延长工作时间以完成定额的,一般不视为加班,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2.劳动者在8小时标准工作时间内超额完成计件定额,其超额完成的部分也不属于加班,超额部分可按计件单价计算,而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3.劳动者在8小时标准工作时间内完成劳动定额,在8小时外又延长工作时间工作的(包括平时延长加点、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上班,且延长工作时间是单位安排),则该情况属于加班,应当支付加班费。计算办法就是以延长工作时间内劳动者完成的劳动计件数量,根据本人法定工作时间内计件单价,分别对应按照150%、200%、300%计算支付。

 

二、没有计件定额情况下,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实践中,多数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只会规定计件单价,而不会去明确计件定额。企业不管劳动者工作多少时间,均按劳动者实际完成件数乘以固定的计件单价来计算支付工资。那么,这种情形下,如何判断是否足额支付了加班工资呢?

 

对于该情况,实践中通常将劳动者的计件工资制转化成计时工资制,来计算判断用人单位是否还需支付加班工资。具体转化办法为:


将劳动者每月获得的工资数额除以(174小时+平时延长工作时间×150%+休息日工作时间×200%+法定节假日工作时间×300%)。


如果计算所得小时工资不低于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小时工资,即认为加班工资已经给足。这种计算方法实际上认为用人单位支付的计件工资中已包含了加班工资。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衡量依据,是因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最低也不能低于该标准。


如果按照上述方法计得的小时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小时工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予以补足加班工资。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4民终字1895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关于加班工资问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实行计件制度,但无法确定劳动定额或者根本没有定额的,劳动者做一件支付一件的工资,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可能超过8小时,每周超过40小时,也可能不超过;这种情况下,可以将其转化为计时工资制来计算用人单位是否还需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计得的时薪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合法;如果计得的时薪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予以补足加班工资。上诉人胡少波工资系计件工资制,而上诉人胡少波对于被上诉人云海设备公司提供的每月工资数额无异议;同时从现有证据看并无劳动定额的说法,此种情况下以计时工资制的形式计算是否已足额支付加班工资,一审法院经计算计得的时薪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认定被上诉人云海设备公司已支付了相应的加班费,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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