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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 黄山市“免减缓”政策惠及5500余户企业,预计减免2亿元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20-03-27阅读:1455次

3月25日,黄山市召开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新闻发布会,黄山市人社、财政、税务部门根据中央、省相关文件要求落实“免减缓”政策,惠及全市参保企业5500余户,预计减免可达2亿元。截至3月16日,全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第一批共计批量退费2200万元。

其中,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中,减免对象为免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减免对象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包括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参保企业在缓缴协议确定的期限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免收滞纳金。未按确定期限补缴的,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三项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执行起始月份为2020年2月,不得延后执行,减半征收终止月份为2020年4月,全免征收终止月份为2020年6月。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减免政策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参保单位在缓缴期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对纳入社会保险费免征单位缴费范围的单位,先免征、后缓缴;对减半征收的,可叠加执行缓缴政策,叠加执行期应计入减半征收期,同时计入缓缴期。


来源:转载安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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