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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 滁州应对疫情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问答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20-03-26阅读:1350次


一、安徽省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安徽省阶段性减免和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相关政策主要包括免、减、缓三大类。

第一是“免”。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雇主缴费(不含应由个人缴纳部分)。

第二是“减”。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第三是“缓”。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享受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原则上应为2019年度按时足额缴费的单位,严重失信、已停保和完全停产停业的单位,不纳入缓缴范围。

二、哪些参保单位可以享受阶段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

1.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

2.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范围包括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和其他参保单位。

三、阶段性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安徽省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免征政策执行期为2020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为2020年2月至4月。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免政策终止后的社会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参保单位补缴减免政策执行期三项社会保险费的,仍可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缓缴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执行期截止2020年12月。

四、疫情期间无法按时办理三项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的怎么办?是否加收滞纳金?

答:疫情期间,缴费人无法按时办理三项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五、安徽省参保企业的类型如何确定?

答:参保单位的划型以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为依据,按照统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参保单位信息进行确认,确认后直接进行减免;划型出现错误的,待准确划型后再据实调整。

六、参保单位对划型结果有异议怎么办?企业分支机构如何划型?

答:参保单位对划型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变更申请。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

七、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如何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

答: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审核确认,并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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