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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 合肥市疫情防控期间补贴相关政策实施细则

发布人:YCCMS时间:2020-03-18阅读:1895次

  为认真贯彻实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0〕6 号)、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 业复工复产工作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的意见》(皖办明电﹝2020﹞12 号)、《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皖办明电﹝2020﹞13 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合办﹝2020﹞7号 )文件精神,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保障各类企业复工复产,支持企业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按照统筹协调、公开透明、简化流程、提高效能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社保补贴

  (一)补贴对象

  与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军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依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库认定。

  (二)补贴标准

  按照企业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就业军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企业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专项资金列支。

  (三)申请流程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注册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社部门审核后拨付。

  申请材料:

  1.小微企业吸纳特定群体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2.小微企业吸纳特定群体花名册

  3.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自主军人就业证明、贫困劳动者手册劳动合同复印件。

  二、小微企业新增就业补贴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就业人员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企业,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申请依据《合肥市合肥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援企稳岗相关补贴操作办法》(合人社秘﹝2020﹞25号文件)执行。

  三、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生产、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商贸流通、交通运输重点企业。

  制造业企业、战略新兴产业需同时满足:

  1.春节期间连续生产或2月底前复工复产的企业;

  2.2020年前4个月平均参保人数不少于50人;

  3.企业2020年1—4月份裁员率不超过5.5%;

  4.与各级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的企业。

  5.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不存在恶意拖欠工资、失信等行为。

  商贸流通、交通运输企业需要同时满足:

  1.2020年一季度亏损;

  2.2020年前4个月平均参保人数不少于50人;

  3.企业2020年1—4月份裁员率不超过5.5%;

  4.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不存在恶意拖欠工资、失信等行为。

  (二)补贴标准

  按照2020年前4个月平均参保人数,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此项补贴与重点企业(困难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不可重复享受。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专项资金列支。

  (三)申请流程

  市区企业向注册地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申请,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初审后,于5月15日前报市人社局。市人社部门会同财政、经信、发改、商务、交通运输、税务等部门审核后拨付。

  县(市)企业向注册地县(市)人社部门申请,县(市)人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经信、发改、商务、交通运输、税务等部门审核后拨付。

  申请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盖企业公章)

  2.合肥市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申请表

  3.与工会组织(含企业工会组织)协商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四、用工余缺调剂(共享员工)补贴

  (一)补助对象

  向重点企业输送员工实行余缺调剂、员工共享的输出企业

  (二)补助标准

  按照工作时间一个月以上的按每人400元标准,给予输出企业一次性就业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专项资金列支。

  (三)申请流程

  员工输出企业向输入企业注册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申请,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审核后拨付。

  申请材料:

  1.用工调剂(共享员工)补贴资金申请表

  2.用工调剂(共享员工)协议(双方盖章扫描件)

  3.参与用工调剂(共享员工)员工花名册

  4.参与用工调剂(共享员工)员工薪酬发放证明材料(证明员工工作时间在1个月以上)

  五、人力资源机构就业服务补助

  (一)补助对象

  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二)补助标准

  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按照推荐到企业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专项资金列支。

  (三)申请流程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服务企业注册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申请,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审核后拨付。小微企业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名录库”认定。中型企业认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由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会同经信、税务等部门审核。

  申报材料:

  1.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复印件

  2.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3.推荐就业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

  4.推荐就业人员花名册

  六、创业孵化基地补贴

  (一)扶持对象

  近2年来人社、财政部门支持建设的返乡农民工创业园、青年创业基地(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各类创业载体。

  (二)补贴标准

  创业载体对入驻的各类创业主体减免房租(2020年2月免收,3月、4月减半),其中创业载体为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房产的免收3个月房租(2020年2月、3月、4月)。对创业载体为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给予创业者房租减免的,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对社会资本经营用房,在疫情期间向入驻企业减免房租的,在兑现2020年社会资本孵化器基地补贴时,将房租减免作为重要指标。同时,鼓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政府(或管委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三)申请流程

  创业载体向注册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申请,县(市)、区(开发区)人社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县(市)区、开发区政府(或管委会)批准后拨付。

  申请材料:

  1.创业孵化基地免收房租补贴申请表

  2.创业孵化基地房租减免明细表

  3.免收房租协议(双方签字确认盖章)、发票等证明材料

  七、农民工创业一次性补贴

  (一)补贴对象。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补贴标准。给予申请人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专项资金列支。

  (三)申报程序。补贴对象向企业注册地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申报,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审核后拨付。

  申报材料。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合肥市农民工初始创业补贴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

  4.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不少于3人)及劳动合同。

  八、创业担保贷款展期

  (一)扶持对象

  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二)补贴标准

  申请贷款期限展期不超过1年,财政给予贴息。

  (三)申请流程

  申请人提供诊断证明材料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经办银行于5个工作日内将展期申请信息反馈县区人社、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

  九、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符合条件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享受对象、补助标准和申请流程依据合肥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截止 2020 年底。

  十、贫困劳动者稳就业政策

  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县(市)人社、财政部门根据实际自行制定。

  本实施细则有关补贴政策执行时间,除已有明确规定外,自2月10—5月10日。如国家、省、市有新的就业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中相关表格请登录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下载,县(市)区、开发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补充。


来源: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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