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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本区未参保城镇老年人等四类人员发放2020年度一次性节日补助费的通知

发布人:shch12333时间:2020-02-14阅读:1507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

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城乡居民领取养老金人员和征地养老人员发放2020年度一次性节日补助费的通知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本区未参保城镇老年人、未参保自理口粮户老年人、征地养老人员、原乡镇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发放2020年度一次性节日补助费提出如下意见:

一、范围和对象

(一)本区2019年底前按《关于调整本区未参保城镇老年人和未参保自理口粮户老年人2019年养老补贴标准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4号)规定纳入养老补贴的未参保城镇老年人和未参保自理口粮户老年人。

(二)本区2019年底前享受征地养老待遇人员。

(三)本区2019年底前享受原乡镇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待遇人员(已享受城乡居民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按就高原则,仅享受待遇补差;已享受职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除外)。

二、补贴标准

(一)未参保城镇老年人、未参保自理口粮户老年人一次性节日补助费标准为每人300元。

(二)征地养老人员一次性节日补助费标准为每人650元,其中2019年底前已满80周岁的人员再增加每人100元。

(三)原乡镇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一次性节日补助费标准为每人650元,其中2019年底前已满80周岁的人员再增加每人100元。

三、资金列支

(一)征地养老人员发放一次性节日补助费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二)各街道按本意见对未参保城镇老年人、未参保自理口粮户老年人、原乡镇企业中原居民户口退休(职)人员发放一次性节日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列入各街道年度部门预算;各镇按本意见发放一次性节日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各镇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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