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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的通知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20-01-21阅读:2424次

  

关于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有关政策调整的通知


各县(区)人社局、财政局: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六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皖政办〔2011〕29号)、《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宿人社发〔2010〕102号)精神,为巩固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扩大政策受益面,提高待遇支付水平,现就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提高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各类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12万元,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9万元;城镇居民连续参保,从第二年度起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15万元、12万元。中断缴费再次参保的,享受新参保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提高生育定额补助标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产妇在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的,统筹基金按平产300元,剖腹产800元给予定额补助。对按职工未就业配偶身份享受了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参保产妇,则不再享受生育定额补助。

3.提高精神残疾人住院医疗待遇。经残联部门认定为城镇贫困精神残疾的参保居民,在本市精神病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起付标准和住院费用支付比例,执行一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经批准在省内精神病专科医院(同时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取消个人先行自行5%的规定,按医疗机构级别相应的规定报销。

4.提高基层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参保居民在县(区)级二级医疗机构住院,每次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70%;城镇居民连续参保,从第二年度起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到75%。中断缴费再次参保的,享受新参保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提高普通门诊医疗待遇水平。参保城镇居民在参保地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规定医疗费用在15元以上,90元以下的,普通门诊基金支付比例由40%提高到50%。

6.调整长期慢性病医疗待遇水平。对诊治长期慢性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补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

二、扩大政策受益范围

1.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向参保居民提供的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的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医疗康复项目及限定支付范围执行《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范围及残疾儿童抢救性医疗康复按病种补偿试点方案》(皖卫农〔2011〕14号)(以下简称《补偿试点方案》)的规定。

参保居民门诊医疗康复,比照长期慢性病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康复,执行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居民需门诊医疗康复的,应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相关病历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确认审批手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资料齐全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

2.参保居民为0—6岁残疾儿童,其部分抢救性康复门诊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纳入条件、不予补偿范围、定点康复机构、补偿标准、转诊、康复训练及报销流程执行《补偿试点方案》的规定。

3.婴儿(小于一周岁)办理户籍后可随时参保,不受城镇居民参保时间限制。对年龄不满三个月(含三个月)参保的婴儿,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对年龄三个月以上参保的婴儿,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三、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改变结算方式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结算住院费用,试行据实结算(暂为一年)。

四、统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原已经审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互认。新申请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关于印发<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定办法>的通知》(劳社秘〔2009〕163号)规定审批。

五、本通知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来源: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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