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宿州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发布人:ahch12333时间:2020-01-21阅读:1601次
宿人社发〔2010〕252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宿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宿政发〔2006〕26号)和《宿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宿人社发〔2010〕104号)规定,工伤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统一审定,工伤职工诊疗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为充分合理利用医疗资源,让工伤职工及时得到救治,促进医院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经研究审定,同意以下44家医院(见附表)作为我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职工发生工伤后,应就近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病情危急时可送往附近非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抢救,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入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今后各县区新增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定后统一公布。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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