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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年大会上中了大奖,公司能单方公布“不作数”吗

发布人:shch12333时间:2020-01-17阅读:3065次

     张春华(化名)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的员工,担任前台职位,每月工资4500元。2017年8月28日,张春华入职该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27日止。

  入职当年,张春华在参加公司举办的年会活动上,抽中了11万元的员工大奖。然而,中奖后,该通讯公司只向张春华支付了2.03万元奖金,剩余奖金直至2018年4月25日其离开公司仍未支付。

  张春华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补足未支付的奖金部分。

  【争议焦点】

  本案中的奖金是民事赠与还是劳动法范畴中的员工福利?公司一方能否单方面撤销?

  张春华认为,在公司年会中,其抽中的员工大奖的性质属公司发放给员工的年终福利,公司有义务足额支付。

  深圳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辩称,该笔奖金面向的群体是年会当晚所有的与会人员,并非仅面向内部员工的年终福利。当晚与会人员除了公司76名员工外,还有100余名汽车电子行业知名企业的负责人、供应商等,公司发放该奖金的行为应定性为赠与,系无偿合同,公司可以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进而撤销该赠与行为。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根据年会流程细节、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公司在晚会前向酒店发放的流程表上,明确注明11万元奖项为员工大奖;晚会过程中抽奖时主持人也宣布了抽取的11万元系针对员工的员工大奖,张春华中奖后公司的管理层人员上台向其颁奖;公司在相关报纸刊登的宣传新闻上也记载了该奖项系员工大奖;根据银行交易记录显示,公司在年会后也已通过转账方式向张春华支付了其抽中的员工奖金的一部分,即2.03万元奖金。

  综上,关于张春华在公司年会上抽得11万元奖项属员工大奖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明确,用人单位在公司年会上面向本单位所有劳动者提供的抽奖奖励是激励劳动者的一种方式,属于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的福利待遇。劳动者中奖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奖励中的承诺给付劳动者相应的福利待遇。因此,公司仍应支付张春华奖金差额8.97万元。

  【律师点评】

  张春华的代理律师、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尤明珠分析说,用人单位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应按照民事法律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赠与合同规定了法定撤销权和任意撤销权,赠与人未给付的部分可以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撤销赠与,行使任意撤销权。

  尤明珠认为,本案所涉的奖项的权利义务主体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应属劳动法律关系。因此,用人单位在公司年会上面向本单位劳动者提供的抽奖奖励,在性质上属于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

  福利待遇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或口头方式进行的约定。该奖项即约定的福利待遇,亦受劳动法律保护,公司不能单方面撤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奖励中的承诺给付劳动者相应的福利待遇。


来源: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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