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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 单位不缴或少缴公积金,职工如何维权?

发布人:jsch12333时间:2020-01-16阅读:2528次

近日,市公积金中心接到一些职工咨询,如果单位不缴或少缴公积金,职工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纳的。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而民营企业及其职工在强制缴纳的范围之内。如果单位没有为职工缴公积金或少缴,职工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核实情况后中心会采取上门稽核和执法等手段予以维护职工权益。

为了提高单位缴纳公积金的主动意识,我市通过失信惩戒措施,完善执法约束机制,确保应建尽建。根据《连云港市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失信惩戒办法》规定,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执法稽核及职工维权专项行动,2020年将对全市100家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开展失信惩戒,对具备缴存条件但拒不缴纳公积金的单位,作为失信信息纳入政府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进行曝光并依法处罚,纳入缴存单位“失信黑名单”,在媒体上公开曝光等失信惩戒措施,企业及其法人将受到各部门的联合惩戒。

与此同时,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不断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操作规程》、《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操作细则》等积极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对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点单位,发放《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通知书》,对多次催告仍不建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根据规定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确保缴存到位;对职工投诉的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或缴存不足额的单位,公积金管理部门将开展执法调查,情况属实的责令限期办理;对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对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仍不执行的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不办理的,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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