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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用人单位对我这样调岗,合法吗?

发布人:zjch12333时间:2019-12-06阅读:2607次

案情简介

李某于2018年9月入职市区某培训机构,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某负责江北分店相关日常教学及管理等工作。2019年8月,培训机构根据总体教学安排,通知李某从江北到江南上班,工作内容及待遇不变。李某考虑到自身情况,没有接受该安排,并以此为由不到单位工作。后培训机构以李某不服从安排、未按时到新岗位报到、旷工为由,于2019年9月发出解聘通知,单方解除与李某劳动关系。李某不服,于2019年10月向市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培训机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合计约2万元。



处理结果

经仲裁委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以劳动者撤诉结案。


风险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般情形下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应视为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

在实践中,企业为适应外部经济环境或自身发展需要,会对生产经营进行调整,其中可能涉及员工工作地点的调整变化。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合理调整工作地点,未就其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作不利变更的,应视为企业用工自主权,劳动者应服从安排。


本案中,培训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要求李某从江北到江南上班,工作内容及待遇不变。江北到江南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属于合理距离范围变动,并不会对李某的工作生活产生明显不利影响,培训机构的上述调整未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李某应当服从。但李某在收到调整工作地点通知后以此为由不再工作,系旷工行为,培训机构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属合法行为,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预防措施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事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进行工作地点调整。在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时,用人单位应当遵循劳动合同条款实施,且工资待遇及其他劳动条件无不利变更,并尽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发生争议时,劳动者应寻求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切不可擅自离岗,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另外需要注意是的,一些明显对劳动者造成不利影响的工作地点调整,即便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仲裁委也会审查其合理性。如劳动者工作岗位是行政后勤,工作地点是金华市区,而劳动合同宽泛地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等,用人单位据此跨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属于对劳动者工作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风险。


来源: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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