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金的计算标准并不是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发布人:zjch12333时间:2019-12-06阅读:2796次
今天刚好有老师在后台问道代通知金的问题,根据之前胡敏律师的写的文章重新整理分享给大家。
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且计算的标准也是不同的,实操中很多HR会将这两者混淆,甚至引发劳动争议。
计算基数标准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四十七条: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代通金的计算标准参照劳动合同实施条例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是否上限限制
代通金的计算标准是参照劳动者离职前一个月的工资,且不受三倍封顶限制;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员工离职之前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受三倍封顶限制。
比如一员工月薪五万元,在给此员工计算经济补偿金时,适用的基数就不应该是五万元,以合肥市为例,按照平工资的三倍进行封顶计算,即5921*3=17763元;而此员工的代通知金则应该是五万元,不应该受三倍封顶的限制。
过高或者过低
代通知金应当以上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这就可能会出现过高或过低,比如劳动者上个月的业绩很好,奖金丰厚,工资高;或者劳动者上个月有请假等情况,上个月的薪资远低于正常出勤工资。
如果出现过高或者过低的情形该如何计算?安徽省没有明确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认为,《实施条例》规定“代通金”的支付标准,应当以上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但只以单月的工资为准,可能过高或过低,既有可能对用人单位不利,也有可能对劳动者不利,从整体上看不利于促进和形成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所以,结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上个月的“工资标准”,应当是指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标准。如其上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可按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认。
如果真的发生代通知金的计算标准纠纷,是参照上海市的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来计算,还是按照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的上一个月工资计算,小编不得而知,根据多年HR实操经验若真的发生这样的纠纷,一般跟员工沟通的时候以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相对公平,员工一般是认可的,以上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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